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其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統一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優化服務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服務工作的指導,強化現場監督,提升服務質量。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根據科學、民主決策等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應當集中建設并依法招標,實現投資、建設、監管相互分離,不斷提高項目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
集中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及責任。
第九條 國有企業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建設單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業具備相應資質且能夠提供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的,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給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業。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家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或者省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據國家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充分考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者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并同時公布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除工程設計文件外的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明確招標項目所有的資格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以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招標人對已發出的公告進行修改的,應當重新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并集中單列。否決性條件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招標人需要對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重新發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決性條件,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標的依據。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將下列帶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作為資格合格條件:
(一)提高資質等級、同時設置總承包資質和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
(二)資格條件要求2個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
(三)除主體結構相連無法分割施工的項目外,將不同總承包資質類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捆綁招標并在合格條件中設置兩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
第十四條 2個或者2個以上法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將下列情形列入資格審查條件,拒絕投標人參加投標:
(一)近2年內因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2年內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存在違約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標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
招標人將前款第三項作為資格審查條件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公布違約單位名單及其違約行為。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的;
(三)故意損毀、篡改特定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在資格預審活動中損毀、篡改特定資格預審申請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十七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相互約定不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交資格申請文件的;
(二)按照相互約定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約定制定投標方案的;
(四)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第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一致性錯誤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一)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二)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三)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的賬戶繳納的;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的;
(五)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章 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缺乏相應的評標專家或者評標專家數量達不到隨機抽取數量要求的,招標人可以自行邀請評標專家,但應當優先從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邀請。
對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項目,在進行設計方案評標時,招標人可以自行邀請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擅自與外界聯系,不得攜帶通訊設備等與評標活動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評標場所。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接受、協助、配合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前,招標人應當組織進行下列評標準備工作,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相關信息;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使用電子交易系統自動開展評標準備工作:
(一)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四)核實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資質和資格、經歷和業績、在建工程和信用狀況等方面的情況。
招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采用同樣的標準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但不對投標文件作出評價。
招標人認為投標人的投標價有可能無法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提請評標委員會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并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補正。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結果。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不同意見以及最終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入評標報告。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報告進行復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審的,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核查,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原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復審、補充或者糾正。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且拒不按照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要求改正的,招標人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項:
(一)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投標總價(含暫估價、暫列金額)、投標文件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獎項的具體情況及其排序;
(二)中標候選人資格預審的相關信息;
(三)無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和判定依據;
(四)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修正的原因、依據和修正結果;
(五)投標人及其擬派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獎項、投標報價、投標報價合理性等得分情況;
(六)評審技術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為各投標人技術標部分的評分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不公布);
(七)各投標人的最終總得分;
(八)擬定中標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須公示內容。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核實異議成立,原擬定中標人喪失中標資格。招標人重新確定擬中標人的,應當公示。
第二十九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同時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中標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中標價、中標工期、招標人定標原因及依據等。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標人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招標;
(二)工程總承包招標;
(三)省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規定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一條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的價格、技術、質量、品牌,投標人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審后,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結合項目規模、技術難度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決策程序,擇優確定中標人。
招標文件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數量等作出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三)投標人少于3個的;
(四)招標投標過程中,因項目發生變更,現有招標資格條件無法滿足項目工程規模的;
(五)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
(六)評標委員會認為按照評標辦法,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原因重新招標且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的資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和要求,申請人仍少于3人的,招標人應當優先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
投標人存在通過資格預審不獲取招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改正后方可繼續。
第三十四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資深專家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資深專家出具的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自覺履行相關義務,加強合同履約管理。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賬冊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合同主體嚴格履約。
第三十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和個人的信用管理,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公布、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的交易平臺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行政監管平臺接入政務服務平臺,并應當按照全省政務服務一張網的要求,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建立完善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等提供綜合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的,由有權機關對招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權機關對招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